商業組織可以從國家預算中獲得資金作為援助。在這種情況下,其接收和使用的會計程序由 PBU 13/2000“國家援助會計”規定。剩餘的未使用資金必須退回到適當的預算中。

指示
步驟1
在會計中反映從預算中獲得的國家援助,使用科目 86“目標融資”。記錄過帳:借方賬戶 51“經常賬戶”,貸方賬戶 86“目標融資” - 從國家援助預算中收到。
第2步
將國家援助已分配給與費用賬戶對應的賬戶91.2“其他費用”的借方的活動費用沖銷。例如: - 帳戶 91.2“其他費用”的借方,帳戶 10“原材料和材料”的貸方 - 由預算資助的活動花費的材料成本已註銷; - 帳戶 91.2“其他費用”的借方,貸記帳戶 70 “工資” - 累計主要工人的工資。
第 3 步
包括在確認成本期間收到的國家援助金額,通過過帳將其提供給組織的其他收入提供資金:帳戶 86“目標融資”的借方,帳戶 91.1“其他收入”的貸方 -國家援助的金額被視為其他收入的一部分,以補償政府活動的成本所必需的金額。
第四步
如果您還有未使用的預算資金,請申請將國家援助退還給國家預算。會計分錄如下: 賬戶 86“目標融資”的借方,賬戶 51“經常賬戶”的貸方 - 未動用的國家援助金額已轉入預算。
第 5 步
在財務報表的解釋性說明中披露國家援助的接收情況,如果其金額對描述貴組織的財務狀況和財務結果具有重要意義。